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