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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