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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