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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