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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