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