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