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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