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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