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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