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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