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