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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