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