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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