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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