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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