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调动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告知代表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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