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