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等,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