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长江三峡库区及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投资,或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归侨、侨眷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归侨、侨眷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