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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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确认的侨眷身...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对经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一定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是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的人民团体,应积极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归侨、侨眷以各种形式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长江三峡库区及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投资,或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归侨、侨眷引进外资在本市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贡献突出的,应予奖励。
归侨、侨眷接受境...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非法占用归侨、侨眷私房的,占...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确需征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外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非法冻结和没收。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市升学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对失业的,特别是夫妻双方失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职业培...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农村归侨、侨眷脱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扶贫计划,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通讯往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严禁毁弃、隐匿、...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在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要...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出境前已购买的住房受法律保护;房屋需出售、出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等,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眷属,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