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农村归侨、侨眷脱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扶贫计划,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经市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早期归侨,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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