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对失业的,特别是夫妻双方失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录(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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