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联系和通讯往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严禁毁弃、隐匿、盗窃和非法开拆归侨、侨眷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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