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归侨、侨眷在境内与海外亲人会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探亲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