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在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要求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至少一年。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故阻挠和拖延;在其取得定居国入境签证前,不得以出境定居为由予以辞退、解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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