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市升学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读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办理手续和收费上应视同本市市民子女对待;
(二)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读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办理手续和收费上应视同本市市民子女对待;
(二)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