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对经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对来本市工作而不落户的华侨,凭有效证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升学、乘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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