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一定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