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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