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等,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出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办理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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