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其眷属,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