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陪同,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