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