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