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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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
第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
第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
第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
第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
第十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
第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
第十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
第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
第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
第十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
第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
第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
第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 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七十周岁;
(二...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评标专家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
第三十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审批、核准...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