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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