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内。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