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