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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