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两年至五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未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未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