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