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释;
(三)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不能合理解释;
(三)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