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二)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二)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