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