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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