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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