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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