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九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