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七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